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加强统筹指导,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2〕4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近年来,我省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但是,对标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还存在新兴领域立法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仍然存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实效性不够强、立法工作统筹机制还不健全、政府立法工作力量薄弱等问题。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省司法厅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包括5个方面、21条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从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服务中心工作、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强调始终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立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紧紧围绕“六个现代化河北”奋斗目标和服务“两翼、两区、三群、六带”发展布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
二是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政府立法项目质量。从强化政府立法项目统筹、深化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项目起草质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防立法风险五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提出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要领域立法项目储备,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提高立法项目草案的起草质量等措施。
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政府立法合力。从加强京津冀协同立法、加强与人大立法工作的衔接、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加强对设区市政府立法的指导、开展政府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价五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提出推动京津冀三地政府立法工作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机制共建、协作共赢,确保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与各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相互征求意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各市政府立法工作进行指导等措施。
四是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能力水平。从完善政府规章清理长效机制、建立立法项目送审稿限时报送制度、健全政府立法项目审查制度、完善立法论证评估机制、健全政府立法人员培养机制五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提出定期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起草单位应在计划审议时间的3个月前完成起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法项目进行立法前评估,对起草部门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分析评价以及配齐配强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等措施。
五是加强宣传解读,着力推进政府规章有效实施。从创新政府规章解读机制、加强立法工作全过程宣传、开展政府规章实施效果评估三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提出推行政府规章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送审、同步发布,把立法宣传贯穿行政立法起草、审查、公布、立法后评估各环节,探索建立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的政府规章实施效果评估机制等措施。
三、出台意义
《若干措施》紧密结合我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立法实践经验,聚焦解决政府立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多措并举推动形成立法工作合力、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对于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