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由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对我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启城乡融合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月28日,记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了解《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据了解,《条例》分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乡风文明、生态宜居、乡村治理、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附则十章,共八十七条。对我区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公共服务及人才短缺、乡村治理不够完善等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用法治方式保障和促进新时代我区“三农”工作发展。
关于乡村振兴的扶持,《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优先保障财政投入用于乡村振兴;依法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现代特色农业产业等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保障机制,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
为确保乡村振兴战略有力实施,《条例》要求,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条例》还规定了约谈制度,对未履行乡村振兴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未及时完成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摘自《广西日报》2022.04.29记者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