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缓解城市内涝发挥重要作用。但一些城市存在对海绵城市建设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实施不系统等问题,影响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为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扎实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一)准确把握海绵城市建设内涵。海绵城市建设应通过综合措施,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二)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要目标。海绵城市建设是缓解城市内涝的重要举措之一,能够有效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强降雨,使城市在适应气候变化、抵御暴雨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和“韧性”。
二、明确实施路径
(三)突出全域谋划。海绵城市建设要在全面掌握城市水系演变基础上,着眼于流域区域,全域分析城市生态本底,立足构建良好的山水城关系,为水留空间、留出路,实现城市水的自然循环。要理清城市竖向关系,不盲目改变自然水系脉络,避免开山造地、填埋河汊、占用河湖水系空间等行为。
(四)坚持系统施策。海绵城市建设应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转变,从以工程措施为主向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转变,避免将海绵城市建设简单作为工程项目推进。既要扭转过度依赖工程措施的治理方式,也要改变只强调生态措施和源头治理的思路,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五)坚持因地制宜。海绵城市建设应聚焦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因雨水导致的问题,以缓解城市内涝为重点,统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避免无限扩大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将传统绿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作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将海绵城市建设机械理解为建设透水、下渗设施。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气候地质条件、场地条件、规划目标和指标、经济技术合理性、公众合理诉求等因素,灵活选取“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措施组合,增强雨水就地消纳和滞蓄能力。
(六)坚持有序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应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有序实施。应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急缓有序、突出重点,优先解决积水内涝等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影响大的问题,优先将建设项目安排在短板突出的老旧城区,向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倾斜。
三、科学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七)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指标。规划目标和指标应在摸清排水管网、河湖水系等现状基础上,针对城市特点合理确定,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避免将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园林绿地等专项规划任务简单叠加,防止将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局限于对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的分解。
(八)合理划分排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应考虑城市自然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分布、高程竖向、排水设施布局等因素,合理划分排水分区,顺应自然肌理、地形和水系关系,“高水高排、低水低排”,避免将地势较高、易于排水的区域与低洼区域划分在同一排水分区,防止将城市规划控规单元、行政区划边界作为排水分区边界。
(九)实事求是确定技术路线。海绵城市建设具体措施应符合城市现状和规划目标。应对技术路线进行比选,对各类措施所能产生的效果进行论证,避免罗列堆砌工程项目。未经分析论证,不应在不同的建设项目中采用同一技术措施、使用相同设计参数。
四、因地制宜开展项目设计
(十)加强多专业协同。海绵城市建设应加强排水、园林绿化、建筑、道路等多专业融合设计、全过程协同水平,优先考虑利用自然力量排水,确保经济、适用,实现景观效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免仅从单一专业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不能在建筑、道路、园林等设计方案确定后,再由排水工程专业“打补丁”。
(十一)注重多目标融合。城市绿地、建筑、道路等设计方案应在满足自身功能前提下,统筹考虑雨水控制要求。绿地应在消纳自身径流同时,统筹考虑周边雨水消纳,合理确定消纳方式和措施,避免简单采取下沉方式。建筑与小区应采取雨水控制、利用等措施,确保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量发生的情况下,建筑底层不发生进水,有效控制建筑与小区外排雨水的峰值流量。道路应消纳排除道路范围内的雨水,不出现积水点。缺水地区应更多考虑雨水收集和利用,蓄水模块、蓄水池规模应与雨水利用能力相匹配。
(十二)全生命周期优化设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简约适用,减少全生命周期运行维护的难度和成本。应加强适老化设计,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在湿陷性黄土或有其他地质灾害隐患地区,建设下渗型海绵城市设施应考虑地面塌陷等因素。
五、严格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十三)强化建设管控。海绵城市建设投资规模的确定应实事求是,不应将建筑、道路、环境整治等主体工程投资计入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在设计环节,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计纳入方案设计审查,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环节,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重点审查和监督内容。
(十四)加强施工管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落实场地竖向要求,确保雨水收水汇水连续顺畅,控制水土流失。加强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十五)做好运行维护。明确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落实资金,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确保相关设施正常发挥功能;避免出现无责任主体、无资金保障等情况。相关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损毁。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十六)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进一步压实城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统筹、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避免将海绵城市建设简单交给单一部门牵头包办。
(十七)强化规划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重大设施布局应纳入到有关规划和审批环节,新建、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变更、报批的项目,不得擅自降低规划指标;改造类项目应全面考虑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十八)科学开展评价。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机制,逐项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城市内涝缓解程度、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资金使用效率等目标;避免将项目数量、投资规模作为工作成效。
(十九)加大宣传引导。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保证海绵城市建设“不走样”;积极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争取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避免“海绵城市万能论”“海绵城市无用论”,严禁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
(二十)鼓励公众参与。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满足群众合理需求。要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等工作充分结合,引导公众共同参与方案设计、施工监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