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第六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用于满足农村村民宅...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拟征收土地公告应当采用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省人民政府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从省级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中安排资金,对耕地保护良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予以奖补,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易地...
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由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中最为关键的线网构成,是我国区域间、城市群间、省际间以及连通国际运输的主动脉,是支撑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主轴线,也是各种运输方式资源配置效率最高、运输强度最大的骨干网络。依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结合未来交通运输发展和空间分布特点,将重点区域按照交通运输需求量级划分为3类。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4个地区作为极,长...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也需要因地制宜,比如安徽的细则:
(1)县(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
(2)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2021年1月4日),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落实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应用,注重提拔使用乡村振兴实绩突出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对考核排名落后、履职不力的市县党委和政...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2021年1月4日),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2021年1月4日),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农业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投入品、技术、装备导入小农户。支持...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2021年1月4日),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依托乡村特色优势资源,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把产业链主体留在县城,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加快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标准领跑者。立足县域布局特色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公...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2021年1月4日),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明确耕...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决定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地质勘查活动不再有准入门槛限制,设立公司所需条件建议咨询市场监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
参照《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 51077:电池箱安装在充电架或车辆上的锁止状态应能被识别。充电架及电池箱存储架的选择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充电架及电池箱存储架的架体高度应与电池箱更换设备有效活动空间匹配。2 充电架及电池箱存储架的布置应有利于电池箱的通风和散热。3 充电架或电池箱存储架应具备固定和限位功能,确保将电池箱可靠地安装在充电架或电池箱存储架上。4
充电架应具有与电池匹配...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文中提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文中提出: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
参照自然资源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心城区控制线规划图:1 地理底图,应包括: 1)县(区)级及以上行政界线和政府驻地。 2)山体。 3)水系。 4)规划城镇发展区。 5)规划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
2 必选要素,应包括: 1)绿线。 2)蓝线。
3)黄线。 4)紫线。
参照自然资源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1 地理底图,应包括: 1)县(区)级及以上行政界线和政府驻地。 2)山体。 3)水系。 4)规划城镇发展区。 5)规划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
2 必选要素,应包括: 1)耕地。 2)园地。 3)林地。
4)草地。
5)湿地。 6)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7)居住用地。 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9)商业服务...
参照自然资源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征求意见稿):1 地理底图,应包括: 1)县(区)级及以上行政界线和政府驻地。 2)山体。 3)水系。 4)规划城镇发展区。
2 必选要素,应包括: 1)高速公路、快速路。 2)铁路。 3)机场。
4)港口码头。 5)铁路枢纽。 6)公路枢纽。
参照自然资源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征求意见稿):1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件的图幅配置内容包括:
图名、图廓、指北针与风玫瑰图、比例尺、图例、署名和制图日期。
2 图名。图名宜位于图廓外上方,包括规划名称、主
题名称,汉字采用宋体,英文采用 Times New Roman。
3 图廓。图廓由外图廓和内图廓构成,外图廓用粗实线绘制,内图廓用细实线绘制;外图廓和内图廓之间添加方里网并注明...